最近,广东立法明确
事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等
一起来看看吧!
9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修订后的《条例》共有8章65条,本次修法不仅对上位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还积极回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新问题、新挑战,如:加强对网络使用、预防信息网络犯罪、毒品犯罪方面的教育,推动解决专门学校建设管理等。该《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较修订前的内容,此次条例专门增加了“预防支持体系”一章,意在推动构建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支持体系。其中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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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明确预防支持体系建设职责和方式,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检察院、法院以及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需要,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
在城乡社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社区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法治教育实践基地、企业事业单位等资源,设置至少一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服务站点。
针对学校,条例明确:
要求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不少于5个课时的法治讲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人员库,建立健全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的工作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为加强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条例还对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作了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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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避免其成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工具人”,条例专门规定,网信、新闻出版、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电影、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相关工作,宣传普及预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方面的知识,依法查处涉未成年人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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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规律,条例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干预、矫治措施,充分体现分级处置的理念。
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十类不良行为,包括:
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非医疗目的滥用药物;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沉迷网络;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为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条例》明确:
规定学校周边治安的管理要求,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与学校的空间距离要求以及营业限制规范,经营场所烟酒销售限制与警示等内容。
《条例》强化了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明确了严重不良行为的九类情况:
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经申请、评估后,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条例对违反刑法相关行为的专门矫治教育作了规定:
根据我省未成年人矫治教育实践需求,条例规定省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对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应实施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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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重点对专门教育重点进行规范: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设置专门学校,并要求专门学校实行男女学生分班管理,女生班级应当至少配备一名女性班主任。《条例》明确规定专门学校的学生来源不受户籍限制。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探索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贯通的专门学校建设模式,要求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实际情况开展职业教育等。
强化家庭预防犯罪教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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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预防犯罪教育的职责外,《条例》还强化家庭预防犯罪教育责任:
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
《条例》还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为留守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违法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等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
针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低龄化现象,《条例》规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并规定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进行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