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老师的基本条件

时间:2024-04-17 05:44:34编辑:小识

(一)基本条件

1.户籍或居住证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人员,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3.具备符合从事教师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学历条件

报考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经教育委员会审定合格的中等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毕业学历或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小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报考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部分地区大专学历可报考初中教师资格证,具体以当地报考条件为准)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根据(教师厅〔2019〕1号)精神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从2019年起,在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的中国港澳台居民可报名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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